同居四年 男友突然死亡 女子从此陷入噩梦
文稿来源于《晚间800》记者:万 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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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图是萍乡市上栗县人民法院一起民事案件的庭审现场,原告张某指控一家企业老板不当得利,要求对方返还自己的十万元材料款。整个庭审过程,充满了火药味,双方针锋相对,互不相让。
根据原告张某在起诉书中的陈诉,她于2019年3月30日,误将一笔十万元的材料款转到了世方公司的账上,事后多次联系法人代表曾某,要求返还却遭到拒绝,无奈之下,只得向法院起诉对方不当得利。不过,法官怎么也没有想到,今年3月10日,法院第一次开庭,刚刚开始法庭提问,原告的回答就让法官立刻感觉到,事情完全不是那么回事。
法官随即休庭,并立刻找到了原告张某。张某告诉法官,她离异之后,经人介绍认识了黄某,而黄某当时也自称离异,并且开始就对她表示了好感。张某说,她一直以为自己与黄某是恋人关系,两人在一起生活了四年。有一次,黄某跟张某说,他需要十万块钱,和曾某合伙建公交站,并保证回款很快。于是张某便向母亲借了10万块。然而,张某的十万块钱刚刚转入,就被曾某分别转给了黄某和黄某儿子的账户中。不久之后,接二连三的巨变,把张某带入了一场噩梦,也将曾某拖入了这场官司之中。
2019年9月底,黄某因病在广州治疗时,突然死亡。也就在那之后,张某才开始向曾某索要十万元的材料款。因此,被告认为非常冤枉,既然那笔钱已经转给了黄某,不管黄某是否欺骗了原告,原告都不该来向自己索要。原来,在黄某死后,张某突然发现,这个同居了四年的男友根本就没有离婚,不仅如此,黄某在外面竟然同时还有别的女人。但是,对于被告是否存在不当得利的行为,双方律师都表达了不同的看法。
原告律师认为,主要的行为人黄某是有妻子的,有事实婚姻,他和自己的合法妻子分居后在外面同时以恋爱为手段,骗财为目的,所实施的诈骗行为对当事人造成的民事损失,毫无疑问按照民事欺诈应该对当事人受害人予以返还。被告律师认为,世方公司收取该款项的事由是与黄某有合作工程意向,这也属于法定事由,因此可以认定本案不属于不当得利。即使他真的构成诈骗罪,返还诈骗所得的主体也应当是诈骗人黄某而不是本案的被告。对于原告律师提出的,这十万块钱应当属于黄某诈骗所得,法官认为,这种说法与本案审理的内容无关。
张某说,与黄某同居期间,她一直都在催促黄某结婚,但是,对方却总是以各种理由拖延推诿。而从一开始,黄某就以做工程需要垫资为由向她借钱,四年时间,张某不但拿出了所有的积蓄,最终还欠下了几十万的债务。在接下来的庭审中,原告律师再次提出了一个新的观点。
原告律师认为,世方公司和黄某可能共同骗取原告的十万块钱,从他转款的时间来看,短时间内就把钱转给了黄某和黄某的儿子,不符合他们是合伙做工程的。原告律师的质疑,瞬间就让被告极度愤怒。而对于这样的指控,法官认为,无法认定。因为没有证据证明世方公司有和黄某有串通起来诈骗的嫌疑。根据庭审的事实,在法官看来,原告的钱虽然是转给了世方公司,但是,债务的主体却不应该是被告。
法官随后宣布休庭,案件将在合议庭合议之后另行宣判。四年的同居生活,原告竟然都没有发现对方是有家室的人。在整个案件当中,张某无疑是值得同情的受害人,但是,如果当初她在付出感情的同时,能够多一份谨慎,这样的悲剧也许就不会发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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